让息费“阳光化” 两部门要求明示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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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16日电 (记者杜燕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5日联合对外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使个人贷款各项息费“阳光化”“透明化”,更好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我国个人贷款市场快速发展,对促进个人消费、生产经营,助推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个人贷款业务特别是互联网贷款业务息费乱象时有发生,一方面增加借款人融资成本,干扰金融惠民政策和利率政策传导,削弱金融服务质效;另一方面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易引发金融纠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认为,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乱象成因复杂,其中个人贷款息费披露不到位、不规范,对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力,是乱象重要诱因。
上述负责人介绍,《规定》坚持息费项目全覆盖,将与个人贷款相关的所有成本纳入综合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需支付的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需要支付的逾期罚息等或有成本。
《规定》坚持贷款机构全涵盖,适用于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领域与贷款人合作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第三方机构。
《规定》坚持一表展示,要求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向借款人逐项明示具体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折算为年化水平)以及收取主体。借款人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关注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上述信息。
《规定》坚持事前披露与确认,明确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明示分期费用、违约成本等信息。
“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和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消费订单支付页面均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上述负责人强调。
对于贷款人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情况,《规定》要求贷款人加强对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合作机构的管理,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贷款人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及时掌握合作机构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具体情况,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
考虑到贷款人需要调整业务流程及系统、修改合作协议等,《规定》定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施行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新增业务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
“为推进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的规范性操作,我们组织制作了综合融资成本明示样表,以及线上消费场景下分期付款页面综合融资成本明示样例。”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导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等相关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为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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