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政规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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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2月27日电 (记者黄盛)证监会日前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作为首部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的行政规章,《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建立健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其发布是全面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优化监管安排的重要举措。
据介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是投资者掌握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制度,也是提高私募基金投资运作透明度、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重要保障。前期私募基金有关规则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缺乏专门的行政规则,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不够具体细化,穿透披露等要求不足,亟需优化完善有关规则,弥补制度短板。为全面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提高私募基金运作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制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
压实各个主体的信披责任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系统性明确各个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
具体来看,压实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以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规定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责任,要求托管人应当履行与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包括披露基金托管协议,定期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等。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也明确了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披露职责,要求销售机构接受委托披露私募基金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对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进行篡改。明确了相关关联方配合信息披露义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告知其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的事项。
进一步细化披露要求 强化穿透披露
针对私募基金运作特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全面细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包括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对象、原则、内容、方式、频率、禁止性规定等,细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清算报告的具体披露要求;要求应当按照非公开方式向持有该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此外,《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还强化了穿透披露。针对长期存在的投资者对嵌套投资“看不透”问题,要求嵌套投资应当披露穿透后的投资资产(标的)情况,同时要求被投资的私募基金、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应当予以配合。
除依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标的等情况自愿增加向全体投资者披露的内容。
强化风险揭示 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针对重点风险环节的信息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信息披露文件中全面、客观揭示私募基金投资运作风险,对设计复杂、风险较高的私募基金以显著、清晰的方式揭示投资运作及交易等环节的相关风险。细化了关联交易、投向衍生品资产和流动性受限资产、跨境投资等的披露要求。完善了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机制安排。要求管理人明确投资者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咨询的联络方式,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的机制安排。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还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推动各个主体提高信息披露规范水平。
此外,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违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情形,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业内人士表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是《私募条例》发布后首部私募基金监管行政规章,弥补了信息披露专门行政规则空白,在建立完善私募基金监管规则体系特别是行政规则体系方面具有重要标志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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