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国家外汇局出台一揽子政策


点击播报本文,约
人民网北京9月16日电 (记者杜燕飞)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涉及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跨境融资以及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等内容。
业内人士表示,《通知》的发布,将进一步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有利于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通知》明确,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将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扩大至全国;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将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科汇通”)政策扩大至全国,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
为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通知》明确,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简化相关登记管理,对于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方面,《通知》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限制。允许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中,包括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说,这是在当时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国家外汇管理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出台的措施,为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记者了解到,《通知》出台前,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
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先结后补”便利措施,即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可先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备案证明文件。
“为满足更多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李斌表示,需要强调的是,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