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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挤出票据“水分” 让经济数据更实

人民网记者 车柯蒙
2026年10月20日10:54 | 来源:人民网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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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税务部门曝光3起纠治“开票经济”涉税问题案件,释放严打涉税违法、科学精准纠治“开票经济”的鲜明信号。从案件看,有的地方违规引入开票公司搞税收返还;有的通过虚构贸易“循环开票”,诱骗国有企业参与;有的批量注册空壳企业,虚构业务套取产业扶持资金和财政奖励。

“开票经济”危害在哪?“它是违规招商引资和区域‘内卷式’竞争的突出表现之一。”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表示,空壳开票企业没有真实生产经营,无须承担实质经营成本,凭借票据空转套利,挤压合规实体企业生存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生态,拖累地方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虚假交易催生的失真经济数据,还会干扰宏观经济研判,误导产业规划和公共政策决策。

“空转走单”是“开票经济”的重要表现形式。贵州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杨颖表示,其核心特征是“走单、走票、不走货”:交易各方虚构货物买卖链条,仅合同、单据、发票、资金在账面流转,无真实货物交付,以此制造虚假业务流水和营收数据,实现套利、融资、骗税或资金转移等目的。这类行为已被纳入28条发票开具负面清单第18条,包括无合理商业目的“对开、环开”发票,无合理依据“平进平出、进销倒挂”,以及虚构交易环节“空转走单”等。杨颖强调,判定逻辑不是纸面形式是否完备,而是业务是否真实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缺少真实货物流转、不存在合理商业目的,无论流程包装得多完整,都改变不了虚假交易的违规属性。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吕冰洋介绍,行政监管层面,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偷税行政处罚标准;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进项税额抵扣真实性原则,无真实应税交易不得虚抵进项税额;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刑事惩戒层面,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2024年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细化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标准与量刑尺度,明确无货虚开、有货超开、虚构主体开票、非法篡改电子信息等虚开手段,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吕冰洋提醒,即便财政补贴尚未实际拨付,虚开行为本身即可定罪处罚;如骗补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中介机构为虚开发票提供证明文件或帮助的,同样需承担刑事责任。目前国家对地方财政补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各类财政奖补项目须严格对照负面清单开展合规审查。

杨颖表示,“空转走单”参与者将承担民事、行政、刑事三层法律责任。民事层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充当通道的参与方还可能面临资金返还、赔偿损失等后果;行政层面,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可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刑事层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将触犯刑法,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她提醒企业守住“真实”生命线,确保合同、物流、资金、发票“四流一致”,检视商业目的,对照正负面清单定期自查自纠。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纠治“开票经济”取得阶段性成效。今年上半年,被排查出存在“开票经济”问题的企业,其开票金额同比下降37.7%;随着票据“水分”挤出,全国每百元发票“含税量”较2025年提高13.7%。税务部门持续健全常态化科学精准纠治工作机制:对外发布合规开票正负面清单,划定“标准线”和“警戒线”;对内制定工作指引,严禁简单“一刀切”,保障企业正常开票用票需求,对合规经营或能排除疑点的企业保障正常用票,对一时不能完全排除疑点的递进式采取限制开票额度等措施,对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坚决查处。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表示,单凭任一部门难以根治“开票经济”。唯有各地区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遵循经济规律、严守政策底线,严格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财税、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国资、证券等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全链条监管,从严查处违规享受财政补贴、虚增财政收入等违法行为;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坚守诚信的良好氛围,凝聚共治合力,才能铲除“开票经济”滋生土壤和存在条件,推动实现标本兼治。

(责编:郭思邈、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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