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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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5日电 (记者黄盛)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布局规划;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功能定位,强化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建立健全以长期经营业绩和功能作用发挥为导向的激励约束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5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监管。
记者了解到,近些年,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中国有资金出资占比不断提高。国有资金成为私募基金新募资的重要来源,在服务国家战略、助力经济发展、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背离政策初衷和功能目标,偏离功能定位,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鉴于此,《指导意见》针对政府投资基金,提出一系列工作要求,包括加强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严肃财经纪律;强化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防止偏离功能定位,指导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登记备案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推动存量同类基金整合等。
针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指导意见》也提出一系列工作要求,包括统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布局规划,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功能定位,强化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基金管理人切实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建立健全符合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规律的运营模式,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严格选任高级管理人员等。
另据了解,近年来我国持续推动私募投资基金发展,形成清晰政策链条。2024年中央政治局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提出,要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壮大耐心资本、鼓励创业投资与股权投资。2024年6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即“创投十七条”),从主体培育、资金来源、退出机制、容错激励等方面,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全面松绑赋能。
在此基础上,2024年12月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专项政策,针对央企创投基金细化了落地规则。2025年1月国办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定位、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优化布局、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和退出机制等进行了要求。
证监会表示,此次《指导意见》是在全面总结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特点和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政治性、人民性的高度思考和谋划,按照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顶层设计,部署安排了各项具体措施,旨在构建私募基金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实现促进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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