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维权护权,农业农村部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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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农业农村部12月16日发布了近年从各地查处的10件典型案例,倡导强化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有效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激励种业原始创新。
其中,2022年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三某种业有限公司举报,请求查处乌兰浩特丰某种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玉米自交系“THD28”制种的侵权行为,奇台县农业农村局按程序于2023年3月立案调查。经查,丰某公司侵权制种玉米490亩,收获种子174吨,加工成商品种子后货值金额161万元。奇台县农业农村局责令丰某公司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299万元以及查获的侵权种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以货值金额9倍罚款,共计1748万元整。丰某公司不服,向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奇台县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2024年9月,奇台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裁定于当月执行完毕。
甘肃某种业公司因陆某恒、张某敏等侵害玉米“利合228”品种权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陆某恒、张某敏构成共同侵权,陆某恒曾因非法经营罪承担刑事责任后又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重复侵权”情形,应承担一倍的惩罚性赔偿133万余元,但因某种业公司仅主张50万元赔偿数额,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陆某恒赔偿50万元,张某敏对其中14余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两被告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一审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认为本案中一审原告未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主张,也未明确惩罚性赔偿数额及计算方式,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与生效刑事判决确认的犯罪事实发生于同一时期,且生效刑事判决作出在后,不属于“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此外,水稻“19香”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水稻“南粳9108”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水稻“野香优9901”假冒授权品种行政执法案、玉米“万糯2000”品种权侵权纠纷案、玉米“多优26”品种权侵权纠纷案、玉米“ZN3”宣告品种权无效复审案、玉米“WH818”宣告品种权无效复审案、小麦“禾丰3号”驳回品种权申请复审案等也一并被发布。(记者韩佳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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